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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200號雷明晃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玄字第188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雷明晃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20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雷明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節本)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股 別:玄股
- 發布日期:113-01-27
- 更新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