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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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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000號鄭名如(鄭貞德之繼承人)、鄭孟珊(即鄭明金、鄭高環、鄭欽賢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112北金職一字第68號應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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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4司執庚字第37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鄭名如(鄭貞德之繼承人)、鄭孟珊(即鄭明金、鄭高環、鄭欽賢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112北金職一字第68號應買通知1件。(應買時間:113年1月30日起3個月內,應買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000號債權人葉清輝等與債務人鄭聰賢(即鄭明金、鄭高環之繼承人)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院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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