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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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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63號陳思潓(即陳毓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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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思潓(即陳毓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思潓(即陳毓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陳思潓(即陳毓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58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290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6,2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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