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63號陳思潓(即陳毓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思潓(即陳毓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思潓(即陳毓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陳思潓(即陳毓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58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290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6,2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