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14號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
齊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宸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王棟源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67,2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美金/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40,000元 247,269.03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0,000元 9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80,000元 21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250,000元 18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40,000元 18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90,000元 142,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410,000元 30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0,000元 6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450,000元 33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40,000元 105,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