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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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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14號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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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
   齊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宸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紹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王棟源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67,2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美金/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40,000元 247,269.03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0,000元 1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0,000元 9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80,000元 21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250,000元 18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40,000元 18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90,000元 142,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410,000元 30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0,000元 6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450,000元 337,5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40,000元 105,000元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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