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366號蘇冠諭(即蘇中清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1年度簡上字第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蘇冠諭(即蘇中清之繼承人)之民事變
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3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蘇冠諭(即蘇中清之繼承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蘇冠諭(即蘇中清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