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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7785號李嘉容即李春蘭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祥字第2077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嘉容即李春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77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嘉容即李春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李嘉容即李春蘭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於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