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2號李巧馨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5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巧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巧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6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李巧馨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9,733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