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61號黃堉寧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和112年度養聲字第61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堉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61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堉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約翰 喬瓦尼 洪(John Giovanni Sy Hung)
瑪麗 珍 凱特琳 迪亞茲 洪(Mary Jane Kathleen
Diaz Hung)
共 同
代 理 人 高敏足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李美珍)
代 理 人 葉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約翰 喬瓦尼 洪(即John Giovanni Sy Hung,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瑪麗 珍 凱特琳 迪亞茲 洪(即Mary Jane Kathleen Diaz Hung,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112年5月1日共同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自確定時起,方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溯及於收養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股 別:和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