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林美珍(PIMOL -SEESAENG)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林美珍(PIMOL -SEESAE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美珍(PIMOL -SEESAENG)得於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賴志興
被 告 賴志翰
林美珍(PIMOL -SEESAENG)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