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64號盧茂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2年度訴字第53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茂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茂興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吳子賢
被 告 盧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7,050元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