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82號劉梅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和112年度養聲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梅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82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梅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吳毅民
鍾雲蘭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吳文怡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吳毅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鍾雲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2年10月1日共同收養吳文怡(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自確定時起,方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溯及於收養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股 別:和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