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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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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31號石強之執行命令1件、更正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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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95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強之執行命令1件、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1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石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本院112年11月27日北院忠112司執辛字第195131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所載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657,239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6,579,239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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