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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277號陳禹熙(原名陳羚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禹熙(原名陳羚芳)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77號原告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
務所與被告陳禹熙(原名陳羚芳)間給付報酬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15時4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