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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相對人高中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中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含附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中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相 對 人 高中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