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08號邱永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8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永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永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邱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息期間 年利率 1 信用卡 161,549元 151,962元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521,270元 521,270元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47% 3 小額信貸 465,383元 465,383元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合計 1,148,202元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