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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01號彭建翔即元翔國際實業社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訴字第54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建翔即元翔國際實業社之起訴狀繕本、民
事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
本逕行送達原告。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