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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田燕璇(JAN‧SIAN‧THIAN)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田燕璇(JAN‧SIAN‧THIA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燕璇(JAN‧SIAN‧THIAN)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
非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相 對 人 甲○○(000‧0000‧00000)
(現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000‧0000‧00000)(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子女乙○○之監護人。
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