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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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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田燕璇(JAN‧SIAN‧THIA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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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田燕璇(JAN‧SIAN‧THIA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燕璇(JAN‧SIAN‧THIAN)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  
非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相 對 人 甲○○(000‧0000‧00000)
                      (現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000‧0000‧00000)(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子女乙○○之監護人。
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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