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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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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117號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 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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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2年度勞簡字第1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
      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1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朋禮肆餐飲
      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尼凱PELLISSIER NICOLAS MAR
      IE PHILIPPE CHARLES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周佳煌  
      郭淙傑  
      王詩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PELLISSIER NICOLAS MARIE PHILIPPE CHARLES
           (中文姓名:尼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周佳煌新臺幣壹拾
    參萬參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淙傑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王詩茗新臺幣玖萬
    參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
    拾陸元至原告周佳煌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
    元至原告郭淙傑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六、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伍
    拾肆元至原告王詩茗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公
    司如分別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零貳元、新臺幣壹拾萬柒仟
    捌佰捌拾參元、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零參元為原告周佳煌、
    郭淙傑、王詩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本判決第四至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朋禮肆餐飲顧問有限
      公司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新臺幣肆萬
      零伍佰參拾元、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周佳
      煌、郭淙傑、王詩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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