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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27號江文雄(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芊慧(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俊賢(即林淑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文雄(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芊慧(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俊賢(即林淑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文雄(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芊慧(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俊賢(即林淑美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江文雄(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芊慧(即林淑美之繼承人)、江俊賢(即林淑美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其繼承被繼承人林淑美(歿)之遺產範圍內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