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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林友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友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友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呂紫雲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紫雯
訴訟代理人 郭英
被 告 呂正風
郭正興
林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8、29、31行及附表一之本院分割方法欄位關於「呂正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正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