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456號吳朝隆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2聲字第24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朝隆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吳朝隆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朝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朝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785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朝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