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02號王奕幃(原名王榮慶、王博璋) 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9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奕幃(原名王榮慶、王博璋)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0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奕幃(原名王榮慶、王博璋)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芸萱
被 告 王奕幃(原名王榮慶、王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