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342號謝梅玉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66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梅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3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梅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謝梅玉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