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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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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原告張淳蓁、被告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昭平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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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原告張淳蓁、被告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昭平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淳蓁、被告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昭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6號
原      告  張淳蓁  
被      告  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平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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