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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485號姜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4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8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姜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8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姜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