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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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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04號蔡承勳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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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2易字第9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承勳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4號蔡承勳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應受送達人蔡承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內容:被告蔡承勳應於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30分
    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法庭大廈2樓本院第12法庭
    報到(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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