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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04號蔡承勳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2易字第9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承勳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4號蔡承勳性騷擾防治法案件,
應受送達人蔡承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內容:被告蔡承勳應於民國113年3月4日下午4時30分
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法庭大廈2樓本院第12法庭
報到(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