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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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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43號雷貴蘭之執行命令2件、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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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185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雷貴蘭之執行命令2件、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4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雷貴蘭間拍賣抵押物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請於文到15日內,將附表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拍定人,逾期依拍定人之聲請,到場執行點交。
請將不動產所有權狀交與拍定人,或由本院轉交,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 
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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