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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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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841號游富吉即游景聿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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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458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富吉即游景聿之執行命令2件、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84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游富吉即游景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一、民國112年9月14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45841號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游富吉即游景聿(身分證統一編號:OOO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❷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以下略)
說明:(略)
二、民國112年10月30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45841號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三、民國112年11月24日北院忠112司執癸145841字第1124095106號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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