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83號范姜朝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5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姜朝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姜朝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如下所示。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范姜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