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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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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4號林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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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79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94號原告陳素卿即洪大當鋪
          與被告林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4號
原   告 陳素卿即洪大當鋪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呂浥頡律師
被   告 林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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