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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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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81號車超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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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交112易字第4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車超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481號林國賢等恐嚇取財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車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下次開庭時間為113年3月21日9時30分於本院二樓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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