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康峻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康峻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原告張薴月與被告康峻瑋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82號
原 告 張薴月
輔 助 人 唐千惠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
被 告 康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