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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697號蔡政諭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佳字第19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政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6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政諭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禁止債務人蔡政諭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XX之存款(包括黃金存摺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