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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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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249號李思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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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思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9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李思穎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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