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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相對人林克謨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克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克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瑞徵
送達代收人 高肇成律師
相 對 人 林克謨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