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4號何濟民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濟民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建簡字第14號原告聚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濟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六第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