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5501號呂文凱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星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文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501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文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