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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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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33號戴煥霖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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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煥霖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原告陳婉玲與被告戴煥霖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4時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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