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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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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2121號陳偉珩之起訴狀、陳報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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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2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偉珩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212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偉珩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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