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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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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62號柳雲燕(LAU WAN YIN)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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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柳雲燕(LAU WAN YI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柳雲燕(LAU WAN YI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113年2月6日下午2時整庭期取消,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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