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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11號柯顯榮之通知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乙字第16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顯榮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1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16611號)與債務人柯顯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11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執乙字第4107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