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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0號王稼証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稼証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0號聲請人王柏森與相對人王稼証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0號
聲 請 人 王柏森
相 對 人 王稼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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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0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