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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417號謝張金鳳(即張水守之繼承人)之履勘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張金鳳(即張水守之繼承人)**之履勘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417號原告林冠宇與被告張淵慶(即張水守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履勘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大新店高爾夫球停車場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