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張湘湄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湘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湘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張湘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兆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85,790元,及其中新臺幣468,822元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兆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85,7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合 計 5,290元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