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錦鴻
再審被告 如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再審,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