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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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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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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錦鴻  
再審被告    如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再審,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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