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33號瑪理阿帝(MA RYATI)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1年度婚字第3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瑪理阿帝(MA RYAT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3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瑪理阿帝(MA RYAT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3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 告 乙○○○(00 00000)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檔案下載

  • 公告印尼文譯文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