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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追加原告江葭、追加原告周保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江葭、追加原告周保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月姝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