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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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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631號高麗君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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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36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麗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63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麗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高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及附表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萬1610元 借款 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99 違約金: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3萬1842元 信用卡 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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