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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程子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程子瑄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程白梅
兼
訴訟代理人 程白樂
被 告 程子瑄 原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段58巷26弄2
號4樓(現住居所未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程元白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程子瑄之判決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程子瑄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程白梅
兼
訴訟代理人 程白樂
被 告 程子瑄 原住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段58巷26弄2
號4樓(現住居所未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程元白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