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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143號劉崇義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204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崇義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143號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崇義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除說明五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劉崇義於說明三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四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劉崇義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